●恒丰物业 杨志华
2004年4月21日下午,深圳某小区3岁的小迎澳跟妈妈回家,正准备进门,突然从空中坠下一根约2米长的木棍,直插进小迎澳的头顶。
2006年5月31日晚,深圳向南小学学生小宇经过一幢名叫“好来居”的高层居民楼时,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死。
以上案例是前几年发生在深圳影响比较大的高空抛物案例。最后一个案例最为典型,受害者小宇的父母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70多万元。一审法院认为,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,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,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责任。而更多没有承担责任的“高空抛物”闹剧,却每天在深圳的上空“嚣张”地上演着,让人“无奈”。
随着深圳高层建筑的越来越多(超过6400栋),200米以上的建筑超过150栋,超高建筑也有弊端,更重要的是安全问题。在“文明建设”落后于“地产建设”时,高空抛物这一矛盾似乎不可避免。
深圳作为法治城市的“示范区”,政府在19年下发《防范高空抛物、营造安宁天空”的文件通知》,我们可以知道,政府对“高空抛物”从立法、执法上更加严格。物业管理方是高空抛体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主体,没有尽到相应义务,就要承担相应责任,这是“必须为”。作为高层建筑的管理服务主体,物业管理企业(管理处)在日常管理服务当中应当做到哪些呢?哪些是“可为”呢?
作为物业行业者,笔者结合高层住宅的特点进行以下几点分析:
1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
建筑前期开放商不会面面俱到考虑到高空抛物问题,很多防护设施、措施恰恰是物业管理方在日后服务中,发现隐患后而添加的。管理处在后期做好高层建筑的“遮、挡、护、掩”,不仅仅可以做到美观,更能降低安全事故发生几率,规避风险。举例来讲,我们开发的住宅小区也是接近百米的高层建筑,也是高空抛物的“受灾区”,管理处后期在受影响的四楼花园上空加置了尼龙防护网,减小了危险性。诸如加建单车雨棚、加固大堂雨棚等等措施,管理处不仅仅是考虑美观、业主方便的问题,更是考虑到业主安全性,来“修、补、添、加”。
2、提高安全宣传教育。
小区的安全宣传是管理处最日常性的工作之一。而针对“高空抛物”,管理处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:
A、在电梯厅、广场等公众场合张贴“安全宣传铭牌”;
B、发放专题式“高空跑物”温馨提示;
C、在重大节日通知中加入“禁止高空抛物”内容;
D、制作“高空抛物”宣传海报和展览;
E、征集业主“提倡文明,禁止高空抛物”条幅签名;
F、通过开展专题社区文化活动来提高业主文明意识;
G、建立“高空抛物”专题档案。
当然,不同的楼宇会有不同的宣传策略和方式,更多的是物业管理方要在宣传方面有心、用心。这也是一个考验小区的细节化、精品化管理的程度,可以说,在安全宣传方面,物业管理方“大有可为”。
3、跟进安全处理过程
前期防护、宣传工作做到位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,责任纠纷往往出现在事故不能连续跟进、完整处理的流程上。如后期出现高空抛物事例,笔者建议加大跟进力度,以“较真”态度处理,如发现某栋、某层业主有高空抛物现象,应立即安排专人跟进,上门查找责任人。即使不能确认责任人,也通过挨家挨户上门排查等动作扩大影响力,让业主感受到管理方在此方面工作的努力和严肃性。如发生伤人、损物时,管理方应及时介入,配合公安机关工作。同时,收集相关材料,补充“高空抛物”档案。
物业管理工作方方面面,作为“重中之重”的安全工作是“必须为”,让服务水平优质化的“可为”做到了,才是物业管理人为“和谐社会”做的应付诸的行动。